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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等行为 粤开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知识   来源:时尚  查看: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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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中介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在从业期间,担保等行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开证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券营行为。营业部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员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私自收警示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违规为客第四条的户的活动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融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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